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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发布

2024-11-22 09:43:29

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以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加快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管理办法》适用于该市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存量工业物业(仅限工业控制线内)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及低效工业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重点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低效工业用地转型升级产业焕新。明确以下四类应用场景:

——存量工业物业(仅限工业控制线内)分割转让。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条款的存量工业物业,满足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且引入产业符合片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分割转让。

——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工业用地,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允许存量工业物业或经批准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后的工业物业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分割转让。

——空闲未建用地分割收储。工业用地范围内空闲未建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或者小于10亩但可与周边未利用的储备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用地连片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由政府收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储备手续。

——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且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宗地内空闲未建土地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分割转让,但转让面积不得小于10亩。分割后继续保留的工业用地,需满足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保留用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管理办法》强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工业控制线外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的工业用地和保留用地,不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引入的产业应符合片区发展规划,分割转让对象引入的产业应当符合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位于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应满足园区相关要求。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分割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管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工业物业原则上应当按幢或层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明确产业用房物业分割的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分割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工业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可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转让对象可通过租赁方式满足办公、生活配套需求。 

■ 颜 妍 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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