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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部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修订并公布

2026-09-02 17:00:10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分别于2026724日、20268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资源管理法治体系。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二是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三是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四是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矿权的转让、抵押”。五是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报原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七是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八是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标点符号进行调整,并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删去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是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编制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的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使用权的海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招标的标底或者拍卖的保留价。”三是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或者海域评估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四是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或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此外,根据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纪俊杰 周海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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